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
發文日期 :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
發文字號 : 農輔字第1110024327號
主 旨:公告雲林縣為辦理111年8月下旬雨害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。
依 據: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第六條第二項。公告事項:
一、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雲林縣之落花生(黑金剛)。
二、受理期限及程序:
(一)自111年11月18日至11月27日止,於公告地區轄內鄉(鎮、市)公所受理農民申請,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。
(二)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,請雲林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。
(三)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(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),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,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,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(鎮、市)公所申請回復原狀,由公所覈實認定後,逕予受理。
三、辦理現金救助部分:
(一)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,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。
(二)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%以上者,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;未達20%者不予救助。
(三)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,救助以一次為限。
(四)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,落花生(黑金剛)每公頃為3萬元。
四、辦理低利貸款部分:
(一)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,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。
(二)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、額度及期限如附表;貸款利息於111年12月31日前免予計收,由本會予以補貼,112年1月1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.305%機動計息(目前為年息1.04%)。
(三)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,計畫編號「111-01,類別:H」。
(四)申借本貸款之農民,應在辦理期限內,依實際受損情況,向鄉(鎮、市)公所申請核發「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」(格式如附件1),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,檢附該證明書及「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」(格式如附件2),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。
(五)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、復耕需要,覈實貸放。
(六)請雲林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轄內鄉(鎮、市)公所、設有信用部之農(漁)會依規定配合辦理。
主任委員 陳 吉 仲